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98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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