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簡旭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提出系爭三筆土地自民國九十三年迄今之申報地價。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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