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選任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甲○○販買第二級毒品」部分,應更正為:「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1行,原係載為「甲○○販買第二級毒品」,惟查該部分應係「甲○○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誤繕,此業經本院審閱全案卷宗無誤,足見原判決顯係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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