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68號聲請人 石佩民 即生達屠宰場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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