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選任辯護人羅瑞洋律師
張德銘律師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德銘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除羅瑞洋律師外,漏載「張德銘律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