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被告 潘昇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判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湖簡字第1458號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原有缺漏,應更正補充為本裁定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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