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被告 潘昇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判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湖簡字第1458號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原有缺漏,應更正補充為本裁定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