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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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9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2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紀文勝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