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5.10.18│97.11.1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26177號│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3545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52號│99年度上訴字第925號││││││││││││├────────┼──────────────┼───────────────┤││判決日期│97.10.08│99.07.2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49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5849號│││││││├────────┼──────────────┼───────────────┤││判決確定日期│99.08.09│9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