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46號聲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嘉芸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何添財 、 錢雅萍 、 錢耀崇 間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添財對聲請人之債務迄未清償,詎意圖脫產,將名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弄○○號2樓建物暨基地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錢雅萍、錢耀崇。上開買賣及移轉均應予撤銷,回復為何添財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間關於上開不動產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