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 盧英萍葉原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249,040元,及得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請求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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