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群棠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月 即星登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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