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原告 黃建元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常溫股份有限公司李尚祐李育誠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3,299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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