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78號原告 陳淑姿 被告 蔡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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