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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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告 李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士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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