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允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