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954號)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2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140156元(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8日至民國107年12月9日止)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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