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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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明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明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明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及98年5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合計刑期6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游明仁前於96年至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96年度易字第4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97年度訴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均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8月、97年度訴字第10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97年度訴字第9
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97年度花簡字第9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1月15日,亦均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2月21日送監執行,上開各案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8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3月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3年2月1日,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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