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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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亞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99年1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合計刑期2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張文亞前於96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9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確定,惟於100年間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7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確定;其又於99年至100年間因賭博等案件,各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9年度易字第54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100年度交易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3月28日送監執行,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8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4月27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3月14日,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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