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SAROFAH原告CicihYunengsih原告KedohDenensiAsriana原告YANI原告RESTI原告CasinihNurmaedani原告ARYANI原告SUNDARI原告ROHAETI原告MARNI原告TUNIYAH原告SUWARTI原告SanirahSanMiarta原告ENYSETYOWATI前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 林福來 被告 林福順 被告 陳調能 被告 陳秀鳳 被告 曾佳松 被告 高旭合 被告 孫志忠 被告 宋味娥 被告 田玉璽 被告MUSRINGAH( 茵佳 )被告SUPRIHAATIN( 哈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99年度金上訴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