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72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明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訴訟標的(自借款日民國93年12月14日起至利息起算日民國95年6月14日止,期間債務人是否還款,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謝明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