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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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9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7號原告 陳鎮勳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代表人 林建宏 (分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參加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代表人 蔡鴻義 (分局長)訴訟代理人 賴永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