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齊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齊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89年12月14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90年6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再自92年8月間某時起至93年1月10日上午
8時許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3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93年
4月19日確定,且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7月9日夜間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之5之住處內,先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加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再以鋁箔紙燒烤甲基安非他命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0)日上午
8時30分許,經本署採尿送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 齊偉業 於104年12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許芳瑜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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