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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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原告 陳世一

訴訟代理人 陳雅梅

被告 李江月西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依兩造簽立之合作備忘錄增補協議書,請求被告賠償未依約履行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19,000元,嗣於起訴狀送達後,擴張其請求金額為597,000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又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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