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22,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尚不足24,3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