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三六號
上訴人泰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三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三六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