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信誠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蔡世祺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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