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歐格實業有限公司李│華南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壹佰貳拾萬元│JC─六三七七七││││信義││││六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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