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良
陳茹華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農用掃刀壹把(編號:一○八AD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581號被告林建良、陳茹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非農用掃刀1把(編號:108AD0000000號),經鑑定結果,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非農用掃刀1把(編號:108AD0000000號),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民國108年7月1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676463號函暨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各1份、刀械鑑驗照片3張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55、56頁),足認該非農用掃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核屬刑法上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