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216號聲明人 郭秉勳 聲明人 郭冠廷 聲明人 郭佳璇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郭秉勳、郭冠廷、郭佳璇為被繼承人 郭守鏜 之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於108年8月28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然查,被繼承人有子女 郭峰余郭聰佑郭耀中郭耿良郭美綺郭美莉 ,其中,郭峰余、郭聰佑先於被繼承人往生,而由其等子女 郭家瑞 等人代位繼承其等之應繼分,除郭耀中、郭耿良、郭美綺、郭美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另為准予備查外,尚有代位繼承人郭家瑞等人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並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3446號卷宗,並有卷附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可參。是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代位繼承人郭家瑞等人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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