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惠玉於民國95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64232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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