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9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962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 住○○市○○區○○路000號3樓送達代收人 蔣郁瑤 住同上債務人 宋桂芳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宋桂芳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