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6號原告楊○○
被告曹○○兼法定代理人曹○○原名曹○○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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