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15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代理人李邦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劉宜鑫 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劉宜鑫在第三人桃園市私立○○園二管托嬰中心暨債務人 許俊源 、 陳美峯 所有上市、櫃股票(證券商不明),惟第三人桃園市私立○○園二管托嬰中心事務所設在桃園市,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