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42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4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二八號
原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軟體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日以「軟體世界」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五類之電器、資訊軟體、電子材料之零售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審定第一三七九0七號服務標章。嗣參加人以該審定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中台異字第九000四七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