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傳染病防治法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