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招治
陳嘉德 被告 劉萍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112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明細繁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