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命5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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