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呂仲崙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畢凱堯
畢凱童 法定代理人 劉淑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定有明文。又涉外之收養,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第1076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收養人生父 畢銘倫 之戶籍資料,並需經香港公證處公證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認證。
㈡被收養人生父畢銘倫出具之出養畢凱堯、畢凱童之同意書
(如例稿所示),並需經香港公證處公證及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認證。
㈢香港收養法規原文暨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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