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金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2月2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唯峰 營造股份有│台北縣金山地區農│98年3月5日│60,000元│KN0000000││││限公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