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0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
二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