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 曾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 林育揚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並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林育揚之年籍資料。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