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6號聲請人 陳靜宜 代理人 聶學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 吳學明 (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依查得資料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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