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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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林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1,072元【計算式:(28地號土地面積4,116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48/900)+(28-1地號土地面積690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48/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
二、陳報被告 林仲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建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蕭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錫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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