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23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 劉暐欣 訴訟代理人 楊睿 緣訴訟代理人 洪佳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顧宜恆 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