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承証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9)×10×34=34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6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三、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四、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聲請債務清理請勿輕信及委任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外的
團體或個人,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辦酬勞,如對於相關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諮詢櫃台或電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桃園地方法院關心您。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