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韋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韋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另參酌受刑人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4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73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7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9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9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9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6日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1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1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16號編號2至5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至8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96號)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73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737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109年6月23日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16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16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24號編號2至5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至8經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96號)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9月27日108年9月27日108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05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210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2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2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111年3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2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2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111年4月11日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39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397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0號編號7、8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至8經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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