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5號聲請人 李靜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昱 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聲請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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