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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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1號聲請人徐翊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林益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