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三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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