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杉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更字第
44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8年11月4日訊問筆錄及客戶預約記事簿(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0號卷)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24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於雲林縣元長鄉雖有一筆土地○○○鄉○○○段○○○○號、地目:田、共有持分約11坪),惟該筆土地為3人共有狀態,且土地地目為田地,變價不易且較無市場性,復現已成為土地公廟公有地。再者,參照公告現值之價額約為102,666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且並未違反清算價值保障原則。
(二)債務人主張現於(台北市)開設個人工作室擔任推拿師,每月收入約33,000元,並提出客戶預約記事簿為證,經查,該記事簿每日約有2~3名客戶預約,每名收費400~600元不等,每日約可賺取1,200元(星期日休息),故債務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適當。如以33,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3,000元及租用工作室兼住家等執業成本10,500元後(與友人合租成立工作室,月租金21,000元,友人並未居住,故由債務人負擔大部分之水、電、瓦斯費),所餘金額9,5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佈之臺北市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558元,故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復以債務人之工作性質,亦無強制執行可供查扣之薪資,債務人自行提出每月13,000元、共清償96期之還款計畫,雖無法百分之百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惟相較其餘債權人可能求償之途徑高出許多,故認此更生方案公允、適當。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312,121元││4.清償總金額:1,248,000元││5.總清償比例:53.9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備考│├──┼────────┼─────┼──────────┼───────────┤│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1,458│65││││公司││││├──┼────────┼─────┼──────────┼───────────┤│2│花旗(台灣)銀行│213,733│1,201││├──┼────────┼─────┼──────────┼───────────┤│3│台灣土地銀行│260,838│1,466││├──┼────────┼─────┼──────────┼───────────┤│4│台北富邦銀行│61,736│347││├──┼────────┼─────┼──────────┼───────────┤│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60,849│905││├──┼────────┼─────┼──────────┼───────────┤│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220,519│1,240││││有限公司││││├──┼────────┼─────┼──────────┼───────────┤│7│臺灣銀行│17,086│96││├──┼────────┼─────┼──────────┼───────────┤│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25,155│1,828││├──┼────────┼─────┼──────────┼───────────┤│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0,624│5,401││├──┼────────┼─────┼──────────┼───────────┤│10│匯誠第二資產管理│80,123│451││││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312,121│13,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